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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矿业政策及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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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的13个省(区)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很大的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尤其在G-7中),加拿大是唯一把矿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在全国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加拿大现行宪法,采矿业一般由省级政府管理,各省政府对其管辖的矿业负有管理责任,这里所指的矿业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以及矿址的建设、管理、清理改造和关闭。联邦政府在矿业管理管理方面与省政府相应的直接责任相比是有限的,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矿产的直接控制权,如铀矿的勘探、开发管理;与国有企业有关的矿业活动、西北地区、育空地区和领海的矿产资源管理。具体说联邦政府直接负责纬度60度以北的矿业活动,其中包括矿产勘探开发和开采、矿址的建设管理和清理改造、征收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税收和矿址使用税。对于全国的矿产资源,联邦政府主要是从科技、劳动和环境保护上管理,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控制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从宏观上控制加拿大矿业。加拿大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业活动由联邦政府通过派驻观察员或直接管理的方式行使管理权。但是,联邦政府承诺要给予地区政府省一级的管辖权,从而减少联邦在纬度60度以北的职责范围。管辖权的移交将能够使这些地区政府根据自己矿业发展的具体需要而进行“北部式”的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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