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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加拿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由于加拿大宪法赋予各省对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职责,因此各省在土地管理方面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制定了土地规划法,在土地征用方面制定有土地征用法,例如,艾伯塔省的《艾伯塔土地征用法》,安大略省1947年颁布的《规划法》,各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土地管理严格、有序。安大略省是加拿大人口最多、耕地面积最大、土地最为肥沃的省份。安大略省根据宪法制定了《规划法》,并以该法为依据制定了《政策宣言》,对安大略省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范围及程序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政策宣言》起到了决定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中《规划法》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作用、效力、审批、修编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政策宣言》则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做出了清晰、全面、具体的政策指向,要求地方政府在履行其规划职责时必须考虑省的相关利益。这两个法律文件,为政府上下级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利益分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安大略省还制定了《评估法》、《建筑留置权法》、《联营公司法》、《登记法》、《开发收费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则和办法,形成了十分完备的土地法律体系。

      通常,在土地管理的某一领域也会涉及多个法律,例如安大略省房产业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Contract Law)、不动产和商业经纪人法(Real Estate and Business Brokers Act),商业经营法(Business Practices Act)、土地转让税法(Land Transfer Tax)、征用法(Expropriation)、竞争法(Competition Act)、收入法(Income Tax)、土著人土地法(Native Land)、土地登记法(The Registry Act)、土地权法(Land Titles Act)、分区法(Zoning By Law)、建筑物法(Building Code)、火法(Fire Code)、代理人法(Agency Law)、租赁法(Tenant Protection Act)
 
加拿大土地征用制度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依据    
 
    加拿大联邦政府、省及市政府都拥有自己的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公有土地。各级政府对所辖范围的土地拥有处置权。但联邦政府为全国办事需要用地,有权征用省公有土地,但必须是有偿的。对于土地征用,联邦和各省都制定有相应的土地征用法,由专门机构依法执行。例如,联邦和安大略省制定有联邦及安大略省土地征用法,艾伯塔省制定有《艾伯塔省土地征用法》。
 
    二、土地征用的主体
 
    土地征用的主体通常为国家或国家代理人、市政府,也可以是其他人(没有明确限定)。依据联邦及安大略省征地法规定,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及各行业部门、机构组织,如自治市、医院、大学等公共设施建设服务的机构可通过立法授权代表政府及团体享有征地权,即使是私人企业,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享有征地权,如私人拥有的管道公司,可以依据国家能源法或根据某些省立法规定执行征用权。
 
    三、土地征用的目的和范围
 
    依据联邦及安大略省征地法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的利益向私人收回土地的一种强制权,就是说征地的目的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征地的范围限制在为公众服务的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及文化遗迹保护、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
 
    征用土地,通常不是单纯意义上征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征用的可以是不动产的全部权利,也可以是部分权利,如通行权、道路权等。通常情况下,征地机构不需要征用财产的绝对处理权,可以分别征用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但有些省情况有所不同,按照艾伯塔省土地征用法规定,当依据征地法得到土地征用的审批证明后,征用者可以得到授权土地中的任何资产。除非土地征用的审批证明另有说明,征用者可能在该土地下、地上或由土地产生的利益、便利、权力、优惠等方面得到的利益将受到限制。另外,征用法对土地征用中矿山和矿产的取得有特殊的规定,包括:
 
    1)除非土地征用审批证明明确授权了矿山或矿产的征用,土地征用者没有资格根据该法和有关条款所规定的程序得到任何土地中的任何矿山和矿产。矿山和矿产所有权不受根据土地征用法批准的征用证明在土地权办公室存档和登记的影响。
 
    2)当土地征用证明表明授予了矿山和矿产的征用权力时,根据这一授权批准的征用证明上将指明在矿山和矿产上得到的资产和利益,否则就宣布在征用过程中将不能得到矿山和矿产方面的资产和利益。
 
    3)尽管有第1)条,征用者由于其工作的要求可能会挖掘或以其他的方式损害土地(在此通过征用或协议或转让得到资产和利益)内的任何矿产,无须得到任何人允许,或仅赔偿除矿产损失以外的其他东西。
 
    四、审
 
    联邦和省政府征地法中都规定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征地的审批事项,这些机构被称为征地权威机构。通常由司法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以艾伯塔为例,审批机构包括:
 
    1)对于是国家或国家代理人的征用项目,由(省)司法部长负责;
    2)城市一级的土地征用项目由市议会负责;
    3)其他情况由土地赔偿委员会负责。土地赔偿委员会由副省长(Lieutenant Governor in Council)根据与该征地项目有关情况指定的成员组成,包括指定一人做主席,并指定一人或为奇数的多人为副主席。成员包括根据公共服务法指定的一个秘书,一个助理秘书,监察员和土地检查员以及其他进行委员会业务工作所需要的雇员。
 
    五、土地征用程序
 
    通常的征地程序包括:征地者向征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征地者通知将被征用地的所有者,并在当地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时间发布公告;审批机构派调查员调查;发给审批证明;土地所有者申请补偿;与征地者达成补偿协议;征地者进入土地等。以艾伯塔省为例,详细的征地程序包括以下过程(图3-6),后面的六、七、八部分也主要是以艾伯塔省的情况为背景进行论述的。
 
    1.提交征用通告
 
    征用者应当向当地土地产权办公室提交一份计划征用的通告。同时应当马上向土地产权办公室记录中在这一土地中拥有权益的每个人和被认为是在该土地中拥有权益的征用者的每一个其他人提供一份计划征用通告的副本。当征用者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或一个市政府时,征用者还应当马上向审批机构提供一份计划通告的副本。
 
    另外,计划征用的通告应当至少在2种出版物上发表。出版物是指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发行的普通报纸,时间至少7天,最长14天。
 
    计划通告的内容包括:
    1)征用者的姓名;
    2)土地的情况说明;
    3)打算征用的财产的性质;
    4)工作的说明,或得到这些资产的目的;
    5)审批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提出质疑
 
    根据该法,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反对土地征用机构依靠征用的权力,但在进行征用的任何过程中,资产的所有者可以对土地征用者的具体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提出疑问。在审批机构做出是否批准征用的判断前,资产拥有者可提出反对征用的声明。反对声明应当在计划征用通告发出的21天内提交到审批机构。当规定的提交反对声明的期限终止时,或反对声明撤回时,审批机构可视为没有反对处理。
 
    3.调查询问
 
    当审批机构收到反对声明时,它应当立刻申报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Minister of Justice and Attorney General)。在收到审批机构收到反对声明申报的5天内副司法部长和副总检察长或其选定的人将指定一个调查官员(该人可以不是政府官员,不是公务员或国家任何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计划征用方面的调查。
 
    当征用者不是国家或市政府时,副司法部长和副总检察长或他的指定人应指定赔偿委员会依据该法行使调查官员的职能。
 
    调查官员将安排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并给征用者和每一个反对者发一个调查通告,征用者和每个反对者都是调查的一部分。
 
    征用者应当支付与调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
    1)调查官员的费用;
    2)拥有者的费用,除非调查官员决定存在有特殊情况,证明应当减少或免除费用。
    调查官员应当在他受命调查的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报告。
    如果副省长(副议长)确信征用者急需征用土地,如果延迟将损害公众利益,他可直接指令在征用程序中取消调查。
 
    4.审批证明的发放
 
    1)审批机构应当考虑调查官员的报告,批准或不批准征用计划,或批准审批机构适当修改的征用计划。但是如果修改后影响到不是调查部分的人的土地,其征地计划将不能批准。
    2)审批机构应当为他的决定写明理由,并应当在审批机构收到调查官员报告后的30天内,把该理由和决定的副本一起送交调查部分有关的各方面。
    3)赔偿委员会履行指令限定的调查官员的职能时,根据征用法,同时具有以下审批机构的职能:
    a.批准或不批准征用计划,或修改过的征用计划;
    b.对于其决定写出书面理由;
    c.将上述决定及其理由的复印件一起送交有关各方面;
    在被指定作为调查官员的60天内完成上述工作。
    4)如果副省长(副议长)确信审批机构拒绝发放某一项计划征用的证明与公众利益不利,在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他可能指令审批机构发一个审批证明。
    5)如果审批机构批准了征用项目,它还应当向征用者提供一份法定形式的征用证明。
 
    5.审批证明登记
 
    在得到土地征用审批证明后,征用者应当在土地产权办公室进行审批证明登记。如果征用者在从登记了计划征用通告之日起的120天内没有在土地产权办公室登记征地审批证明,并且没有按照征用法第23条的规定延长登记时间,征地计划将被认为放弃,计划征地通告被取消。
 
    土地征用法第23条规定,司法部副部长和副总检察长或他指定的人在上述120天的期限到达前延长登记时间,包括任命调查员增加5天,为调查员的报告增加30天,为审批机构作决定增加30天。
 
    征用者在办理了审批证明登记后,需要完成必要的赔偿程序。最后与土地所有者办理转让土地的必要手续。
 
    六、赔
 
    在土地征用赔偿方面,土地赔偿委员会拥有司法权。另外,根据艾伯塔省土地征用法,在涉及水资源法的第31条和与电站有关的水力和电力能源法时,地表权委员会被授予征用赔偿方面的权力。土地征用赔偿的基本程序如下:
 
    1)当一份征用审批证明完成登记后,征用者应当立刻向拥有者提供一份按照规定形式写的征用通告。
    2)征用者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以便做出“建议的支付”(Payment Proposed),即初步的赔偿金额。为帮助征用者做出估价,所有者应当向征用者提供所要求的与所有者的资产价值有关的任何信息;任何拥有者如果隐藏任何有关信息,他在赔偿费用方面,根据第66条,他有权得到的利益将处于不利地位。
    3)在征用审批证明登记后的90天内征用者应当给拥有者一份书面的建议支付的通告,这一数字是征用者根据对征用的土地中的资产价值的估算所提出的。对土地资产的评估副本应当与通告一起送交土地拥有者。与估价过程中有关的适当的费用应当由征用者支付。建议支付应当按规定作书面鉴定。征用者可以在上面所提到的90天内和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前(至少给登记在册的所有者两天的时间),向法院申请延长90天的期限。
 
    4)一旦收到征用者送交的书面通告,拥有者就有权接收这一建议赔偿的金额。拥有者对建议赔偿的接收,并不损害其关于增加征用赔偿的权力。
    5)征用者在听审之前无权取消建议支付,但这并不妨碍赔偿委员会做出少于建议支付的裁定。
    6)当征用者和拥有者在根据该法进行的赔偿支付方面没有达成协议时,由委员会决定赔偿数额。
   
      如果拥有者同意在委员会决定的赔偿条件下的这种通过征用转让土地的方式,拥有者对土地转让的同意将通过拥有者与征用者之间所写的一份明确的协议来证明。协议包括:
 
    1)拥有者同意转让(以征用的方式转让土地);
    2)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结果;
    3)根据土地所有权确定的时间。
    此后拥有者应当立刻办理向征用者转让土地的必要手续。
    如果征用者不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去做出关于赔偿数额的恰当的决定,可申请委员会指导,由委员会做出建议支付金额的决定。
    拥有者也可以从任何法务官那里获得他是否完全接受建议支付的咨询的帮助,关于拥有者在适当的法律方面的费用应当由征用者支付。
    如果在拥有者收到征用者根据第313)款发出的书面通告之日后的一年内,两方的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决定赔偿程序,建议支付的数额则被视为达到所有者有权得到的赔偿。
    当关于征用资产的建议支付已经付给了授让方时,支付的金额应当从委员会裁定的数额中扣除。如果支付的金额超出委员会裁定的数字,超出部分则形成对征用者的借款,可在以后的活动中收回。
    7)赔偿分配:
    a.如果有关利益的个人或方面,在其之间没有达成赔偿如何分配的协议,委员会应当指令赔偿金交付到法院。
    b.如果赔偿金按照a款交到法院,法院将根据利益各方的申请确定资金的分配。
 
    七、赔
 
    1)当土地被征用时可支付的赔偿应当以以下条件为基础:
 
    a.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征用的市场价格就是指如果在公开市场一个想卖的卖给一个想买的一项交易中形成的土地的价格)
    b.由于动乱而受到的损害;
    c.对于拥有者特殊经济利益的干扰和相关范围的影响;
    d.由于有害影响受到的损失。
    2)在确定应支付的赔偿额中不包括强制性得到的数额,除非是该法中的赔偿条款没有考虑的特殊情况。
    3)确定土地价值时不考虑以下情况:
    a.在征用以后的任何时间征用者的预期或实际使用价值;
    b.任何根据或参照关于土地的买卖、租赁或其他处置方式的转让或协议所确立或申请确定的价值;
    c.由于征用的迫切需求或与征用有关的开发或迫切开发所引起的土地价值的增减。
    4)如果任何土地建有或安装其他用于特殊目的建筑和设备,如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或拥有者已经提出无法进行征用的建筑,仍然作为征用资产征用,但使用目的不变,又没有其他要求,则征用资产的价值要高于普通资产。估价时还应当把新建筑开工的时间计算进去。
    5)对于住宅的重新安置。在确定拥有者主要用于居住的土地的市场价格后,委员会应当裁定增加的赔偿金额,委员会认为,确保拥有者重新安置的住宅至少与被征用的住宅一样便利、合适,是必须的。委员会确定增加的赔偿金额中包括在征用的时间到新住宅可进住时之间所需的费用。
    6)当土地中有一个以上的单独资产时,实际操作中,每个单独资产的市场价值要分别确定。
    7)当征用土地属于保险资产时,在土地中拥有一份资产的每人(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应当分别确定。
    8)应当向土地拥有者给予适当的扰乱赔偿,例如,拥有者在被征地有住宅的情况下,要给拥有者适当的补助金,金额为拥有者用于住宿的征用土地部分的市场价值的赔偿费的5%,或依照实际情况(寻找其他住所出现的不便和费用)证实的实际金额适当赔偿。
    9)对租用者给予适当的赔偿,主要依据以下方面:租用期的长短;租用期的剩余部分;重新租用的权力;企业的性质;租用人在这一土地中资金投入的程度或范围。
    10)商业损失赔偿。当一个企业位于征用地中时,征用者应当支付由于征用使企业搬迁而造成的商业损失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延迟商业损失的确定,直到企业搬家重新开张6个月或3年内企业倒闭(以两者中先发生为计算依据)。
    11)部分征用赔偿。当拥有者的土地中只有一部分被征用时,由于征用的结果使剩余土地升值,拥有者仍然有资格享受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的赔偿)。
    12)有害影响和附带损害赔偿。当拥有者土地部分被征用时,赔偿应当包括:
    a.有害影响,包括:①切断破坏;②剩余土地的市场价值的任何减少。
    b.附带破坏。
    13)道路使用权或路权。在道路使用权的征用中,委员会在裁定被征资产的价值时,可以忽略给予拥有者的剩余价值。对拥有者的损害要给予赔偿。
 
    八、矛盾的解决方式
 
    征用者与土地所有者在征用过程和相关的赔偿过程中,出现矛盾通常由赔偿委员会裁定。如果对赔偿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通过法院判决。
 
    1.提出上诉
 
    除了按照征用法第一部分行使的调查官员的职能外,对于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和命令都可到法院提出上诉。对于这样一项上诉可能涉及的法律或事实,法院可以背着委员会查询任何事情;或可以作委员会有权做的任何决定或命令。可以行使与英国高等法院没有陪审团的一项上诉所行使的相同权力。
 
    2.陈述
 
    任何有关的个人对委员会的权限或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命令、指示,或其他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时,委员会应当就那些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理由,并展示证据,法院对此做最终的和有效的决定。
 
    如果委员会拒绝陈述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上诉法院命令委员会陈述理由。
 
    3.费用
 
    1)为确定应当支付的赔偿,而由拥有者承受的法律上的和估价上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应当由征用者承担,除非委员会确定有特殊的证据证明减少或取消费用是合理的。
    2)委员会可以指令应该负担的和允许的费用。
    3)当没有安排一个听证会时,或在拥有者与征用者之间没有达成关于征用者支付费用方面的协议时,委员会可以决定根据1)和2)款可支付给拥有者的费用。
    4)征用者提出的上诉,应当参照1)支付费用;拥有者提出的上诉,如果上诉成功,将以他提出的费用为准,如果上诉失败,费用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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