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业与石油业立法 加拿大的多数采矿活动在陆地进行,同时开展大量海上石油勘探与生产。希望从事勘探或开采的企业必须满足政府标准,具备支持运营的经济技术资源。各州政府也与矿产和石油生产商签订了一系列州政府协议,旨在鼓励开发自然资源。这些协议具备国会法案的效力,通常规定了政府所授予的特许权。 各州与领地立法各州与领地政府在各自司法辖区管理采矿业和石油业,包括: · 勘探权和生产权以及批准和登记; · 批准采矿和石油勘探与开采项目(通常分为两个阶段); · 对运营状况进行监管,以确保遵守良好的采矿和油田实践,符合健康和安全性要求,保护环境;及 · 征收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费用。 各州和北部领地就一般性采矿业制定了法令,其它立法则调整煤矿业。所有州和领地(除塔斯马尼亚州和ACT)分别就陆地和海上(从低水线到三海哩界限)的石油勘探和生产制定了立法。各州的立法还调整石油管道的建设和运作,并确立了全国接入原则,以允许第三方接入加拿大部分较大的天然气管道。 各州和领地的采矿业立法在结构和方式上类似,但对采矿权的立法处理方面存在许多差异。联邦和各州政府的矿业部门在立法及条例的管理措施和程序方面也有所不同。在北部领地,联邦政府可以干涉采矿权的决定。 为配合这个复杂的立法框架,还存在法庭制定的一般性普通法原则及法律原则。 根据采矿业立法,开采权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 勘探权,通常是对特定区域实施独家勘探的权利,包括钻井与化验;及 · 生产权,对有关矿产进行商业生产所需的权利。 同样,根据石油立法,也授予各类的石油开采权,其中包括授予勘探石油的勘探许可以及允许持有人获得石油、执行必要生产运营和工程的生产许可证。建造和运作石油管道须获得石油管道许可证。 根据所开采的矿产性质不同,加拿大的矿产特许开采权利金方案存在一定差异。联邦海面及巴罗岛的石油生产适用以利润为基础的40%资源租税(允许以递增方式扣除项目和勘探开支),而各州海面和西北大陆架的石油生产则适用特许开采权利金/生产消费税机制。 联邦立法联邦政府的利益包括确保各州和联邦采矿业政策的协调与发展、针对外国投资的联邦立法、环境保护、原住民权益以及出口批准等,对资源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力。 海上石油机制受联邦立法的管辖,包括联邦海面(通常超出三海哩界限)。联邦海上机制由覆盖各州海面的各州相同立法加以补充,从低水标到三海哩界限,还有针对联邦海面海上矿产的联邦立法。 海上机制十分复杂,因为各州或领地的海下石油资源开采由与这些海面(至三海哩界限)相邻的州或领地管管辖,而在联邦海面上的部分则由联邦政府以及相邻的州或领地共同管理。
原住民权益与土著文化遗产概况 1992年,最高法院判决加拿大的普通法承认原住民权益,该案例被称为马波判例(Mabo 2)。原住民权益包括一系列权利,源于土著居民所承认并遵守的传统法和习惯法。原住民权益并非来自制定法,且必须与土地和水流相关,可以属于公共、集体或个人,但不可转让。 原住民权益立法同时存在于联邦和各州层面。联邦政府的《1993年原住民权益法》(NTA)于1994年1月1日生效。NTA旨在承认和保护原住民权益,涵盖五大主要领域: 1. 申请确定原住民权益——原住民权益申诉; 2. 确认原住民权益在何种情况下被特定的“以往行为”所废除; 3. 确认特别制定法、所有权和公共工程的有效性; 4. 保护原住民权益、管辖“未来行动”授予权利的程序;及 5. 在某些情况下对被废除的原住民权益作出补偿。 如果希望在加拿大境内参与采矿或石油行业,我们强烈建议尽早寻求法律建议。
原住民权益申诉 根据NTA,土著人可在联邦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确定原住民权益的存在。联邦法庭将举行听证,决定特定土著人群体能否确定与特定土地和水流有关的原住民权益继续存在,尚未被废除。 所申诉的权益可以包括控制使用或进出土地以及使用和获取土地资源的权利;在这片土地上捕猎、打鱼和采集的权利;以及保护这片土地上文化遗址的权利。 国家原住民权益审判庭(NNTT)及/或联邦法庭可为调解结果提供协助,目前已经作出了许多经双方同意的判决。 如果原住民权益申诉通过法定测试,将由NNTT予以登记,申诉人将有权根据NTA的未来行动条款获得特定程序权的利益。 废除 原住民权益可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废除,包括通过立法或授予与原住民权益之持续存在相抵触的土地利益等。如果某个群体失去与土地的联系,则原住民权益也将不复存在。 原住民权益可以全部或部分废除。例如,不动产所有权的授予与原住民权益完全抵触,因此原住民权益将被完全废除。然而,准许牧场租赁仅与原住民权益部分抵触,因此可废除部分权益(例如控制进出或使用土地的权利),但通常不会废除通行权或采集草药的权利。 最高法院判决西加拿大州矿产的原住民权益已经废除。矿产和石油被排除在多数原住民权益申诉之外。 NTA规定了废除原住民权益的情形。各州已颁布了该州所适用的NTA规定,但各种之间存在细微差异。 有效性 NTA及各州的补充立法确保在NTA生效前所采取的各类行动和授予的各种权益就原住民权益问题而言是有效的,并且这些权益下的权利是完全可以执行的。 未来行动 在NTA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后所采取的行动如果影响原住民权益(例如颁发不动产所有权或采矿租赁等),则必须遵守NTA的未来行动条款。这些条款为原住民权益的持有人和登记在册的原住民权益申诉人提供特别程序权。 根据授权的具体性质,程序权从获得通知权或发表意见的机会直至谈判权。 根据未来行动条款所授予的权益将有效,并将以NTA规定的形式影响原住民权益。采矿利益通常不会废除原住民权益,相反,它们通常在有效期内优先于原住民权益。 未根据NTA未来行动条款授予的权益就原住民权益问题而言是无效的,如存在不一致现象,则原住民权益具有优先效力。 请注意,如果与这片土地有关的原住民权益已经废除,则行动将不被视为“未来行动”。 原住民保留地 部分州和领地制定立法,建立特定类型的原住民保留地,通常存在与进出这片土地有关的附加程序要求。 土著文化遗产 各州、领地和联邦政府分别制定保护土著遗产的立法。虽然这些制度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但破坏重要土著文化遗产的行为通常被视为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破坏现场的许可。 开采权交易多数采矿和石油立法要求权利持有人就影响采矿和石油开采权的特定交易获得政府批准。一般而言,涉及采矿或石油开采权转让的转让或出售将要求取得政府批准和登记。就石油开采权而言,应支付的登记费为开采权价值或为开采权所支付之对价的1.5%。 可再生能源与排放量交易《京都议定书》[1]为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确立了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和时间表。根据该议定书,加拿大的目标是在2008-2012年让全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990年水平的108%。 1998年4月,加拿大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尚未得到加拿大的批准。不过,加拿大于2002年8月宣布将对国内项目进行开发和投资,以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指标。 联邦和各州政府已推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和激励机制。2000年,联邦政府通过了《200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法》和《200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费用法》,旨在提高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发电量。这项立法确立了一项机制,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电厂可根据这项机制申请可再生能源执照(REC),然后进行交易。批发购电方必须购买可再生能源,这项规定将在REC的整个持有期内具体化。也就是说,如果购买方不具备完成义务所需的充足REC,则购买电力需要支付可再生能源执照费。 各州政府也实施了可再生能源计划。例如,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通过了类似国家立法的立法,并且与之同时执行。昆士兰州实施了13%的天然气计划,旨在实现能源组合的多样化,以提高天然气的利用。与国家立法类似,在昆士兰州,符合资格的发电厂可申请天然气发电执照(GEC),并进行交易。各方必须交纳的GEC相当于昆士兰州所出售或使用之电力的13%。南加拿大州也通过了提供可再生能源指标的立法,但尚未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加拿大联邦政府尚未建立全国性的排放量交易计划。此外,加拿大未批准《京都议定书》也意味着加拿大被排除在《京都议定书》所建立的国际市场之外,各国在这个市场中能够买卖其部分分配排放量额度。但是,联邦政府近年来建立了一个特派小组,检验加拿大参与全球排放量交易体系的可行性。这个特派小组将于2007年5月进行报告。 各州政府均对排放量交易表现出兴趣。2003年,根据《1995年电力供应法》(NSW)制定了《NSW温室气体减量计划》(《减量计划》)。《减量计划》要求新南威尔士州的能源零售商和买卖能源其他方必须遵守“温室气体基准”配额。参与者通过参与以项目为基础的排放减量活动,获得减量执照。然后参与者再提交这些执照,用于抵销与电力购买有关的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 加拿大有关可再生能源和排放量交易的法律框架还将继续变化。在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的政策背景下,加拿大内部还将继续就管理温室气体排放量、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最恰当措施和激励机制进行辩论。 政府协助联邦政府对采矿业的协助大多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资本开支可享受特殊税收减免,包括现金投标成功的开支以及勘探测量、钻井和井口装置、天然气液化厂、进出道路、房屋和福利等成本。 采矿业企业或希望从事矿产业的企业还可就勘探和探矿、现场准备、建筑物、进出道路、特定处理厂、运作所需的其他设施和工厂、房屋和福利等资本开支享受税收减免。与综合矿产勘探权有关的现金投标也可以扣税。 使用交通设施也可享受各类减税待遇,而减税时间取决于开支性质。例如,勘探开支通常可立即减免,而其它资本开支则通常在与这项开支有关的项目或采矿权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予以扣减。 联邦政府通过联邦科学工业研究组织(CSIRO),在资源行业中扮演其它重要角色,该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矿产、能源和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口收入和服务价值。CSIRO是支持性机构,在行业内扮演协调和咨询角色,而非执行管理职能。 各州为这个行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协助,包括免费技术服务、潜在矿区的现场检验、勘探与开采建议、供水地点选择以及各类其它服务。 行业机构行业机构的宗旨是促进采矿和石油利益,作为这些利益的代言人。大部分州均设有矿业与能源协会,而联邦政府则设立了加拿大矿产业委员会。采矿与勘探企业协会也在这个领域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石油行业,加拿大石油生产与勘探协会促进上游行业的利益,而加拿大石油学会则促进下游行业的利益。两者均为全国性机构,在各州设有分部。 |